2017-01-06 来源:文博圈
2017年1月4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古建筑开放导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具备条件的国有古建筑应对外开放,鼓励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建筑对外开放。”
关于遵循原则:古建筑开放应遵循促进保护、注重公益、合理利用、强化管理的原则。《导则》指出,古建筑开放应综合考虑古建筑的文物价值、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原功能、游客承载量、空间潜力、区位交通条件、周边自然与人文环境情况等,科学确定延续原功能、部分保留原功能、赋予新功能。
关于收益分配:对各利益相关方应协商确定古建筑开放的收益分配,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古建筑开放的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工作。
赋予古建筑新功能时,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科研展陈:古建筑适宜作为科学研究对象。根据古建筑的价值、建筑特征、分布格局、空间规模等,可将古建筑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小型表演场所,进行古建筑现状展示,或利用建筑空间进行陈列布展,发挥科研和教育功能。
(二)游赏纪念:宫殿庙宇、园林、牌楼、塔幢、楼阁、古城墙、门阙、桥梁等古建筑,适宜作为景观和游赏对象。
(三)社区服务:祠堂、会馆、书院、民居等古建筑,可作为社区书屋、文化站、管理办公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四)经营服务:民居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应优先使用古建筑的附属建筑、附属设施或辅助部分,尽量减少主体建筑的改造利用。
(五)办公场所:古建筑用于办公的,可以划定开放区域,并采取信息板、多媒体、原状展示等展示方式。
《导则》还对相关术语、开放方式、日常管理与维护做了相关规定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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