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2016-05-05 来源:

一、定量评估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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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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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管理措施(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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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性评估

(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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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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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说明:

(一)历史文化街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三)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

(四)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包括仿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附表中的“2-2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是评估城市中全部历史文化街区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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