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草案)》审议

2013-06-03 来源:山西新闻网

      

5月28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 《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草案)》及其说明。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也对该《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条例(草案)》对山西省森林公园的建设、发展等都作出明确规范,形成更加完备的法规体系。

发展瓶颈急需出台法规

省林业厅厅长李永林介绍,目前,山西省已建森林公园111处,总数位居全国第八位。但从发展现状来看,山西省森林公园建设仍存在问题。如一些地方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的矛盾较为突出,森林公园景区(点)经营权流转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没有法律依据。

可建立生态博物馆

《条例(草案)》中将森林公园定位为以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为依托,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为公众提供休闲、健身、生态教育和自然体验等服务的区域。

曹晋芳副主任建议在森林公园中增加科学研究和科普设施的内容,强化生态教育功能,设置生态教育设施,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教育,要建立生态博物馆、标本馆和科普教育馆(室)等特殊教育设施。

建森林公园准入制

《条例(草案)》中建立了森林公园准入制度。为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对森林风景资源的破坏,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应符合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林木覆盖率在70%以上等等。

而曹晋芳副主任建议,应对此指标进行修改。森林公园的设立条件应当宽严结合,就全省目前的状况来讲,应该以鼓励、支持和促进森林公园开发建设为主,审批条件可以宽点,进入门槛可以低点,建设空间可以大点,管理内容可以严点。对“林木覆盖率达到70%以上”这个指标,应对不同区域提出不同指标要求,即在森林公园核心区或者重点区域林木覆盖率达到70%以上,其它区域林木覆盖率为60%以上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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