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2 来源:互联网
编者按:国务院日前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此次修订《目录》是继2013年、2014年两次修订后,国务院第三次作出修订。连同此前两次修订,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削减比例累计达到原总量的90%左右。你关心的项目如何核准?本文告诉你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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