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0 来源:中新网
日前,国家旅游局发文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年7月6日发布),即日起生效。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因《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已被国家旅游局印发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2]166号)所取代。国家旅游局2005年7月6日发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因此,2016年6月30日国家旅游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自7月19日起生效。
据悉,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报送部门规章清理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国家旅游局于2016年3月启动了国家旅游局规章的清理工作,目前清理工作进展顺利。
决定全文
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报送部门规章清理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法〔2016〕12号)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23号令,2005年7月6日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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