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5-10-14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共27条,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作出细化规定,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原则、责任主体和承担单位资质要求;

二、提出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内容及成果要求;

三、规定了应当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以及编制规划涉及核心景区设施安排的禁止事项;

四、提出了规划审查报批的程序和要求;

五、提出了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的协调要求;

六、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效力及修改要求;

七、提出了定期开展规划实施评估的要求;

八、细化了违反《办法》行为及其责任处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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